打印
点击数:3668

分享到

(财务处 人事处 科技处)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对全年一次性奖励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,合理规划年终各项奖励收入,12月5日,我校财务处、人事处、科技处联合举办了全年一次性奖励计税政策的讲解培训会。各院系、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。

会议详细讲解了全年一次性奖励发放的年终奖励范围、全年一次性奖励的计税政策和发放方式、年终奖励统一发放的申报方式和要求等。此次宣讲让相关人员对个税政策有了更深入了解,为维护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,用好、用足上级政策发挥了作用。

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64号)规定,在2021年12月31日前,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,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单独计算纳税。该计税办法只允许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使用一次。